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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解决不动产登记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2 00:00:00

来源: 中国鸡西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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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业经2017年5月9日市政府15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鸡西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倾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中“创造条件,集中力量解决已入住楼房居民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相关精神,妥善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企业或集资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楼或商住综合用地,已办理房产证,但用地审批存在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欠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登记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逾期不缴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在此期间,不影响为住户按房产证确定的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一)有用地审批许可,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未依法进行审批,并按改变后用途销售的;(二)有用地审批许可,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三)无用地审批许可的。

二、第一条中涉及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年期的确定(一)1991年前开发建设的房屋,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二)依据房产证属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住宅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含有批准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开发项目)。(三)1997年3月7日—2010年1月1日前开发建设的项目,出让年期为:住宅用地35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20年;工业用地25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25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25年。除上述情形之外,出让用地年期按法定最高年期确定,没有用地审批许可的出让时间按该项目建设时起算。

三、开发企业或集资单位建设的住宅楼或商住综合用地,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后,房产部门对符合个人办理产权手续的办理确认手续,对所欠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登记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逾期不缴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在此期间,不影响为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城乡范围内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房屋用途补办用地审批许可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一条所涉及情形、设施农用地除外)。

五、因地上建筑物买卖、交换、赠与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土地使用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需经市政府批准,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集体会议决策,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直接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六、对历史遗留的因各种原因停产、停业或找不到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在核算现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时,国土资源部门可暂按受理日期确定缴纳土地价款的起算时点。

七、在办理共用宗地分割登记时,对无用地审批手续宗地面积确定:(一)有小区封闭界线的,以小区封闭界线确定宗地面积;(二)无小区封闭界线的,由勘测部门按独栋楼进行实地勘测,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辐射(高层可按5米、多层按2米确定)。

八、房地产建设项目因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于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与规划测绘建筑面积因各自依据不同造成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时,国土资源部门可按房产测绘的建筑面积办理。

九、个人住宅用地涉及补缴出让价款时,可依据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年期、容积率修正后,直接计算补缴金额,具体计算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

十、下列不动产登记可保留原划拨用地情形:(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依法赠与或继承给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除上述外的遗嘱继承、赠与,均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互相调换的;(三)夫妻更名、更正登记、换证、丢失补证的。

十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无须补交出让金,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二、初始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转让中未同步办理房、地转移登记,现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了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审批表,原则上可视同现受让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划拨土地转移的,由现受让人补缴土地收益金,初始购房人的土地证书可按申请注销或公告注销方式办理。

十三、对买卖房屋导致农村宅基地依法转移的,可持房屋产权认定手续、原土地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 renli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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